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第二批清理规范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通知》(京政发〔2017〕21号)精神,凡在市民政局办理地方性公募基金会和其他非公募基金会的登记设立、变更、注销时所需的验资证明,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提供验资证明,也可委托有关机构出具验资证明。
特此公告。
附件:《北京市人民政府决定第二批清理规范的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目录》(市民政局部分)
序号 |
中介服务 事项名称 |
涉及的审批 事项项目名称 |
审批 部门 |
中介服务 设定依据 |
中介服务实施机构 |
处理决定 |
1 |
地方性公募基金会和其他非公募基金会登记所需的验资证明 |
地方性公募基金会和其他非公募基金会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
民政部门 |
《基金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0号)注:审批工作中要求申请人提供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证明 |
会计师事务所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提供验资证明,也可委托有关机构出具,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